索某,28岁,他有一个女性友人唐丽。在案发当天凌晨,唐丽得知索某在当地一家酒馆喝酒,于是来到酒馆一起喝酒。之后索某扶着唐丽回到出租房,在房间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。唐丽表示,自己当时醉酒失去反抗能力,索某乘人之危,爬到自己身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,在此过程中,唐丽说自己一直反抗并呼救被人发现后报警。
但是没想到,索某则狡辩说,唐丽是自愿的,而且自从喝醉就是有意识在暗示自己。检察机关认为,索某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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