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、销售危害食品安全的“毒米”刑事案件。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夫妻朱某顺、严某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、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500万元、350万元,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00万余元。
朱某顺和严某芳在阳春市共同经营一家粮食加工厂。2019年1月,朱某顺联系肇庆中央粮库采购大米,签订销售合同7份,分批购买粮库镉金属超标共5个仓房的稻谷。该稻谷销售方向限定为“饲料”,并在合同中均注明“该批稻谷严禁流入口粮市场”。朱某顺、严某芳为谋取利益,得知上述大米镉含量超标后,安排工人对收购的大米进行混合加工,将其打包出售给阳春市及周边地区的米店。
据统计,2019年1月4日至8月22日,阳春市一家粮食加工厂共采购镉超标大米5885吨。经检测,阳春市一家粮食加工厂流入米库的大米样品不合格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朱某顺、严某芳明知其生产、销售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为谋取利益,将不合格产品作为合格产品进行销售,销售额不低于比87233304元。已构成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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