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了解,朱某顺、严某芳共同经营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。在2019年1月,朱某顺与肇庆中央粮库联系购买稻谷。该稻谷销售方向限定为“饲料”,并在合同中均注明“该批稻谷严禁流入口粮市场”。夫妻为了谋取利益,在明知稻谷存在镉含量超标的情况下,安排工人对所购买的稻谷进行勾兑、加工,包装销售到阳春市内及周边地区米店。直到案发,一共购入5885吨。
从广东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阳江中院审理的一起有关生产、销售“毒大米”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判决生效。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的两夫妻朱某顺、严某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500万和350万,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00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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