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“闪婚”后“闪离”,七旬老人要求女方返还巨额彩礼,法院会支持吗?」一起往下看看!!!
年过七旬的陈大爷认识了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一周后,便开始了同居生活。半个月后,两人签订婚前协议约定结婚。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,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,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%产权登记到张女士名下。不料,结婚不到一个月,张女士便离家出走,之后,张女士还起诉离婚。陈大爷要求退回20万元以及金首饰,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。法院会支持吗?
记者今日获悉,本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判决要求“闪离”的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。
彩礼作为一种婚俗文化,法律未禁止,也不提倡,但高额彩礼并不能保证婚姻稳定,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。经办法官指出,从司法实践看,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,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。今年2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正式施行。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、结婚后“闪离”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加以明确。
女方收下巨额彩礼后起诉离婚
2023年5月,年过七旬的陈大爷与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,两人认识一周之后开始同居,半个月后,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。协议约定:两人相恋相依一段时间,现决定结婚。陈女士承诺婚后绝不闹离婚,绝不离家出走,真心诚意照顾好丈夫的衣食出行,操持好家务。陈大爷承诺一心一意和张女士过日子,在经济上支持照顾好张女士及其家庭。陈大爷把其名下的某处房产加上张女士名字,并支付20万元礼金。
随后,两人登记结婚,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,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,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%产权登记到张女士名下。
结婚不到一个月,两人发生矛盾,张女士离家出走。不久后,张女士起诉要求离婚。陈大爷同意离婚,但要求张女士退回20万元、金首饰,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。
两人都确认婚姻期间,没有举办结婚仪式,没有宴请宾客,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。
争议焦点:女方是否要返还彩礼?
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一、准予张女士与陈大爷离婚;二、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礼金17万元;三、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金首饰,如无法返还,应折价补偿陈大爷3万元;四、张女士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%的产权至陈大爷名下。
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曾维亮指出,本案的争议焦点是,张女士应否将案涉财产返还给陈大爷?
陈大爷与张女士经人介绍,认识不久便结婚,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。陈大爷向张女士赠与50%房屋产权、20万元、金首饰,是按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,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。
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,婚姻关系即告破裂,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。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,彩礼金额较高,应适当予以返还。
双方此次婚姻均属于再婚,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陈大爷支付,且彩礼没有用于举办结婚典礼、宴请宾客等;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;张女士自称有较稳定的固定收入,陈大爷年事已高而退休金较低。综合以上因素,酌定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17万元、金首饰,并将赠与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陈大爷名下。
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、当地习俗、彩礼数额与使用情况、双方过错与经济实力等因素,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,有效平衡双方权益。
文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章程 通讯员:花法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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