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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太原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》印发

惠晴枝
导读 本报太原6月28日讯(记者张剑雯)记者日前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,为进一步发挥考核奖惩的激励作用,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改善,太原市生态环...

本报太原6月28日讯(记者张剑雯)记者日前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,为进一步发挥考核奖惩的激励作用,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改善,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和太原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《太原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月度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将被进行扣罚,其中倒数第一名扣罚300万元。《办法》明确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,应全面完成大气、水、土壤和固废等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各项目标任务。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奖惩情况进行汇总核算,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