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对象认识错误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区别】在刑法理论中,对象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,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。针对此类错误,学界主要存在两种理论观点: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。这两种学说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,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适用后果。
以下是对这两种学说的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对比分析:
一、
1. 具体符合说
具体符合说认为,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必须与实际发生的对象完全一致,才能成立既遂。如果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实施犯罪,且该对象不构成同一犯罪构成要件,则可能成立未遂或不能犯。例如,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而盗窃,可能构成盗窃罪未遂。
2. 法定符合说
法定符合说则认为,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,且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行为,即使对象有误,仍应按照其主观意图对应的犯罪来定性。即“行为人主观上想杀A,却误杀B,仍构成故意杀人罪”。这种学说更注重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之间的法律关系。
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:是否要求对象在主观与客观上完全一致。
二、表格对比
| 项目 | 具体符合说 | 法定符合说 |
| 核心观点 | 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对象必须与实际对象一致,才成立既遂。 |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,即使对象有误,仍按其主观意图定性。 |
| 对对象错误的处理 | 若对象不同,可能构成未遂或不能犯;若对象相同,则成立既遂。 | 不论对象是否相同,只要行为符合某一犯罪构成,即成立相应犯罪。 |
| 典型例证 | 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盗窃,可能构成盗窃罪未遂。 | 误将A当作B杀害,仍构成故意杀人罪。 |
| 适用范围 | 多用于财产犯罪、侵犯人身权利等犯罪类型。 | 更广泛适用于故意杀人、伤害等犯罪类型。 |
| 理论依据 | 强调主客观相统一,注重事实一致性。 | 强调主观故意与法律构成要件的一致性。 |
| 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| 可能减轻责任,如构成未遂或不能犯。 | 通常不减轻责任,仍按既遂处理。 |
三、结论
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上各具特色,前者强调主客观一致,后者侧重主观故意与法律构成的匹配。在司法实践中,两种学说的适用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立法者的立场。理解两者的区别,有助于准确把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归属问题。


